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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我院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点击:时间:2011-05-30
    各系、部、处、室:
            经过两年的安全专项整治,校园秩序有了明显改善。但我院安全工作形势依然严峻,校园内还存在不少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安全事故随时都有可能发生。为促进我院安全工作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山西省教育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学校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经学校研究决定,从五月下旬开始,在我院继续深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继续深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在对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对各类安全隐患进行分类整治。通过专项整治,建立健全安全工作各项规章制度,使各种设施的安全隐患明显减少,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状况明显改善,恶性刑事案件和校园重大责任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师生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明显增强,全社会对学生的安全保护程度明显提高。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我院成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我院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为2009年成立的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
    三、专项整治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巩固2009、2010年学校安全专项整治成果。各系、部、处、室继续按照2009年我院下发的《长治学院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中规定的方法步骤分类进行整治。在继续落实安全专项整治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全面排查治理校园内的基础设施、技术设备、防控手段及周边环境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安全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事故查处及责任追究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特别是教育教学设施、饮食卫生、消防安全、校车使用、校园及周边环境等。同时,要将2009、2010年度安全隐患专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整治情况,作为检查重点,确保隐患整改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强化安全发展理念。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要发展,必须有一个安全稳定的环境这一理念,把安全工作纳入工作的议事议程,努力打造平安校园。
    (三)进一步加强校园及周边环境专项治理。保卫处要配合公安、交警等部门认真清理整顿校园及周边的治安乱点。网络中心要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及时删除校园网中的不健康因素,引导学生健康上网。学生处、各系要组织学生广泛开展以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为主题的教育活动等形式多样的校园文化活动,鼓励和引导学生欣赏文明健康的文艺作品,形成以优秀的文化感染人、引导人、教育人的良好校园文化氛围。                                                                
    四、活动步骤
    我院2011年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时段进行。
    第一时段(5月-6月):宣传发动。各系、部、处、室要根据本部门实际,召开各种会议进行动员发动,通过标语、板面、宣传栏等形式广泛进行宣传,努力营造全院关爱生命、关住安全的浓厚氛围。
    第二时段(7月-10月):全面落实。各系、部、处、室要根据我院2009年下发的《长治学院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中的专项整治检查的十项内容要求,全面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第三时段(11月-12月):总结考评。各系、部、处、室要认真总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于10月30日前上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保卫处),并建立相应的台帐。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继续深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是在连续两年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院党委、院行政对我院安全工作作出的新部署、新要求。各系、部、处、室的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它的政治意义。要把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议程,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要结合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自查实施方案,明确职责,精心组织,确保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全面开展。各部门要在全面开展的基础上,针对人员密集,大部分学生自我防范能力较弱等特点,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突出问题。
    (三)广泛宣传,群防群治。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宣传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充分调动师生员工的积极性,发挥师生员工对安全问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对敷衍搪塞、推诿扯皮、走形式、走过场的部门及部门负责人要通报批评。
    (四)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各部门要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为契机,切实消除本部门当前存在的安全隐患,完善安全长效机制,为师生员工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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