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学院依法治校,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廉政建设,保障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高等教育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公开。
第三条 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及时、方便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要做到实施信息公开与加强学院内部管理相结合,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相结合。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四条 学院设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和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
第五条 学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由党委副书记和分管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各教学系部和职能处室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学院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院长办公室,负责处理学院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对外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信息公开事项的咨询,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承办学院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或督促学院有关部门管理、维护、更新本部门的公开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和统一答复向学院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院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组织对各教学系部和职能处室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内部评议和定期考核;
(六)承担与学院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长治学院信息公开办公室向社会公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
第七条 学院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工作由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八条 学院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检查各职能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及时收集、整理反映师生和社会公众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供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研究决策。
第九条 各系(部)负责对本系(部)主动公开和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核,将审核通过的信息上传校园网并上报学院信息公开办公室。
第三章 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 学院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院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院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院章程以及学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院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后勤保障用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院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除学院已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学院信息公开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学院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院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院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四章 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十三条 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学院网站、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年鉴或者简报等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在学院网站开设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并通过信息公开监督受理途径听取对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公布和更新。信息公开指南明确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和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责任部门等内容。
第十六条 学院基本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学院有关内部组织机构的办公地点、档案馆、图书馆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分别汇编成册,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
第十七条 学院完成信息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应当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当及时报请山西省教育厅审定。
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学院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学院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院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属于学院主动公开范围的学院信息,信息公开办公室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保密审查;对属于学院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学院信息,信息公开办公室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完成保密审查。信息公开办公室须召开内部工作会议,对拟公开的学院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形成审查决议,并由出席审查工作会议的成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信息公开办公室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做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院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院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院已经做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的其他答复。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向学院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院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院予以更正;学院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学院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可以按照山西省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院财务管理。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 学院将各职能部处和各系(部)的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由信息公开办公室组织对各职能部处和各系(部)进行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二十四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编制学院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山西省教育厅,同时在学院校园网主页发布。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院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举报,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会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十六条 学院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