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公务车辆使用和管理暂行规定

    点击:时间:2016-04-28

     
    为加强学院公务车辆使用和管理,确保安全行车,严格控制公务用车有关费用,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公务车辆主要为学院领导及学院重大公务活动服务,由院长办公室统一安排。未经院长办公室安排,任何人不得直接向车队、司机自行调用车辆。学院领导带头从严执行国家、省及学院公车使用管理的各项规定。
    二、要保证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公务用车。其他院级领导参加会议或有重要的公务活动外出,保证用车。
    三、学院除保密等必要的公务和计财处提款外,其他单位人员因公外出,原则上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其他单位办理公务需要使用车辆的,须提前半天书面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经分管院领导书面批准后,院长办公室按规定程序派车。
    四、公务用车须凭院长办公室签发的派车单具体安排出车,否则一律不得安排。车队不得擅自派车,司机不得私自出车;行车日程和路线按派车单执行;特殊情况确需改变行车计划的,应告知院长办公室。如遇车辆维修,车队要提前通知院长办公室,以便统一协调安排。出车返校后,司机要在派车单上如实填写行车公里数,并由用车者本人签字确认。不得随意搭载公务用车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否则,一旦出现意外,除保险公司赔偿部分外,其余损失由允许搭载人承担。
    五、所有公务车辆出车均需填写《出车登记表》。司机未经批准出车一律按公车私用处理。若发生事故,一切后果由司机负责。
    六、除特殊情况外,所有公务用车在节假日和下班后一律在指定位置封存停驶。车辆一般不得在外过夜,长途出车及党政主要领导批准的特殊情况除外。因特殊情况用车,应提前向院长办公室提出用车计划,凭派车单出车。
    七、车队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公务车辆保险、维修、加油等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实行定点管理,使用公务卡进行加油和支出过路费,并在车队登记备案。司机要精心爱护车辆,保证车辆干净整洁,自觉遵守学院的用车规定,严禁私自出车、公车私用。
    八、车队要加强安全教育,经常督促、检查车辆安全和司机本人的精神状况。车辆使用人和司机外出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严格控制车速,互相监督。对于经常超速行驶的司机,将调整工作岗位;因超速行驶导致交通事故的司机,一律下岗。
    九、学院各种公务车辆统一安排专职司机,其他人员不得驾驶。如因司机违章造成事故损失的,除保险公司应理赔部分外,其余损失原则上由司机个人负责,同时学院将根据责任和损失的情节轻重,给予司机相应的纪律处分。
    十、车队要在每月底认真统计当月的车辆运行情况,经院长办公室核实无误后,作为报销依据。未经院长办公室审核的,一律不予签批和报销。
    十一、车辆维修要报请院长办公室批准后方可维修,重大维修要及时报请分管的院领导批准。
    十二、学院分管领导和院长办公室要采用明察暗访等多种方式,抓住关键节点,尤其是节假日,从严管理和监督检查公务车辆使用情况。对违纪违规问题,学院及时严肃查处。
    十三、本规定与国家和我省规定不一致的,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政策规定。
    十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长治学院
    2016年4月28日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