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长治学院档案利用制度

    点击:时间:2011-12-08
    长学院字[2012]10号
     
    第一条:为了切实做好档案利用工作,大力开发档案室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发展学院教育事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有关规定、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校档案属室藏档案(未建档案馆),不向社会开放。其他单位或个人需利用时,应持单位介绍信或身份证经院办主任或档案室主任同意后,方可查阅。涉及重大问题和机密的,须报请院领导批准。
    第三条:提供利用档案,应编制必要的目录、卡片、索引等检索工具和汇编多种档案资料,如:全宗介绍、年鉴、学院大事记、组织机构沿革、基础数字汇编、发文汇集、专题文件汇集、会议简介等。
    第四条:档案的查借阅,一般只限在阅览室看,如因工作需要借出档案,应经室主任批准方可借出,限期归还(一般不超过十天时间),如再用,需办理续借手续,对借出档案,要填写代卷卡抽去。对外单位一般不得借出。
    第五条:凡本院、外单位查阅档案,均要在查(借)阅薄上按人次计算进行登记。利用后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利用者应如实在档案利用效果反馈记录表上填写利用情况,借阅档案归还时,档案管理人员应审查无误后,方可注销借阅手续。
    第六条:利用者必须注意爱护档案。不得拆散案卷,不得折叠文件,不得在文件上圈点、勾划或作其他标记,不得污染文件。
    第七条:利用者必须保守档案机密,对借出档案,不得随意转借他人,档案部门要按时催还,发现损坏或丢失,应写出书面报告,根据不同情况,报学院按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综合档案室应备有检索、专门的阅览室和复制设备,为利用者提供方便条件。
    第九条:珍贵档案应以复制件或缩微片代替原件提供利用。
    第十条:对校外单位和有关人员提供利用档案,按照国家规定还应适当收费(收费标准另定)。
    第十一条:档案部门在提供利用档案过程中,应随时注意收集档案利用效果反馈信息,并汇编利用效果实例,不断总结开发利用工作的经验,以促进做好档案的开发利用工作。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