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选表彰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激发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措施。为使评比表彰真正起到鞭策鼓励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一、评选条件
(一)三好学生
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能够模范地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长治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严格遵守校规校纪,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文明风尚。无旷课现象,一学期请假不超过两次,累计不超过七天。
2、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获三等以上综合优秀奖学金(含三等)。有较强的运用知识的能力,学习目的明确,专业思想巩固。
3、积极参加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健康的身体和心理素质,达到《大学生体育锻炼标准》。
(二)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学生干部必须是品学兼优的学生,达到“三好学生”标准,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能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热爱集体,热心为同学服务;严于律己,乐于助人,尊敬师长;具有一定的表达能力,组织能力,在某一方面有突出才能,有责任感,工作成绩显著。
2、关心学校发展,维护学校利益,积极参与学校的教育改革,能发挥骨干作用。
3、作风民主,能以身作则,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
4、坚持原则,敢于与不良风气做斗争。
二、评选方法与要求
1.各系要成立领导组,加强对评选工作的领导。要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四公开”,杜绝评选中的人情风,平均主义等不良之风。
2.保证质量,择优推荐。在学生自我总结的基础上,由班级民主评选产生,经系领导组审核签注意见后报校评选领导组。
3.候选人认真填写报表,要实事求是地认真填报学年成绩并学出一千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4.学校领导组审核后要张榜公示,以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
三、评选的时间及名额
评选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各系按本系学生和学生干部总数的10%向学校推荐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人选。一年级学生不参加评选。
四、奖励
被评为“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者由学校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有关材料装入本人档案。
评为校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者,可推荐参加省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
二O一二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