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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治学院职能处室处务会议制度

    点击:时间:2018-11-26
    长学党字〔2018〕90号
     
     
     关于印发《长治学院职能处室处务会议制度》
    的通知
     
    各党总支(分党委)、各单位:
        根据《中共山西省高校工委关于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等有关制度备案工作的通知》(晋高工组〔2018〕30号)等精神和要求,现将按规定修订的经2018年6月21日党委会议研究通过、6月30日省高校工委审核准予备案的《长治学院职能处室处务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执行落实。
        学习贯彻和执行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党委、行政作出报告,党委、行政、纪委要加强对制度执行落实的教育和管理、监督和检查。
                                              特此通知
     
    附件:长治学院职能处室处务会议制度
     
     
                                                                                中共长治学院委员会      长治学院   
                                                                                              2018年7月13日         

    附件
     
    长治学院职能处室处务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夯实实施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组织基础,健全和规范职能部门管理运行机制,着力构建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部门管理体制,促进职能部门议事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山西省贯彻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省委组织部 省高校工委 省教育厅党组关于印发< 山西省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长治学院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修订)》等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在2016年4月制定的《长治学院处务会议制度(试行)》基础上,特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开好职能处室处务会议,是加强各职能部门管理效能建设的需要,是抓好工作落实、促进工作提速提质的重要环节,是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防止权力暗箱操作,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和构建和谐、廉政、勤政机关的有效措施。
    第三条  职能处室处务会议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讨论决定各职能处室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着力提高职能处室处务会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凡属应由职能处室处务会议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召开处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凡涉及职能处室本部门“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提交处务会议研究决定。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学校党委、行政、纪委的工作部署和计划;
    (二)制订和审定本部门各项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等;
    (三)研究和布置本部门重要业务工作;
    (四)讨论决定本部门经费使用和内部机构调整方案等;
    (五)研究本部门队伍建设,人员的录用推荐、任免调整、奖罚聘任等重要问题;
    (六)研究确定本部门向学校党委、行政、纪委的重要请示、建议和工作报告;
    (七)其他需要处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及学校党委、行政、纪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五条  职能处室处务会议议题一般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确定,也可由部门分管负责人及有关事项的承办人提出,报请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确定。重大事项会前须征求分管校领导意见,经同意后召开。
    第六条  职能处室处务会议的议题及时间和地点,一般应由本单位办公室或综合科提前半天及以上通知到与会人员,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必要时在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七条  职能处室处务会议由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受主要负责人委托的分管负责人召集并主持。处务会议一般每月至少召开1-2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八条  职能处室处务会议参会人员一般为本部门处级领导干部。根据会议主题,结合工作实际,可以适当扩大参会人员范围,吸收相关科级干部等人员参加。
    第九条  参会人数不足应到人数三分之二时,原则上不召开职能处室处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需召开职能处室处务会议,应将会议议题通知未参加人员并征求意见。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向召集人正式请假,不得无故缺席。
    第五章  会议决议
    第十条  职能处室处务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会议主持人要组织参会人员对会议议题进行深入讨论研究,充分听取和尊重参会人员的意见。参会人员要积极负责地提出工作计划和建议,对错误的意见,要勇于提出批评。
    第十一条  职能处室处务会议实行职能处室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在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主要负责人做出最后决定。受委托副职主持的会议,一般由该副职最后作出决定;重要事项需请示主要负责人后决定。如暂时不能作出决定,要明确说明。
    第十二条  如情况紧急,职能处室主要负责人可采取灵活方式与分管责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交换意见、沟通情况,必要时请示分管领导,及时处理。事后应形成书面记录,说明事由、与分管责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沟通商议情况、处理过程与结果等,与会议记录一并妥善保存。
    第十三条  职能处室处务会议作出的决议,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坚决执行,不得在会议之外发表与决议不同的意见。
    第十四条  职能处室处务会议要指定专人做好记录,原则上本单位办公室或综合科负责人进行记录。研究的议题要记录完整,对不同意见要真实完整记录。会议记录表述要全面、完成、清晰、准确,会议记录的项目须包含下列内容:会议名称;会议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会议主持人;出席与缺席会议人员姓名;会议记录人;会议讨论发言详细记录;会议决议及通过决议的情况。处务会议记录由各部门编号存档。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记录须呈送分管校领导审阅。
    第六章  实施执行
    第十五条  职能处室处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职能处室处务会议形成的决定,有关人员均须认真执行,按照程序和时限办理,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汇报办结情况,不得无故拖延、推诿。对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本单位办公室或综合科协助分管责任人负责会议决议、决定的督办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主要责任人报告。如有新的情况和问题,确实不可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向主要责任人报告,必要时向分管校领导和学校党委汇报。
    第十八条  职能处室处务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应按规定及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重大问题的决议或决定还应向分管领导和学校党委汇报。
     
    第七章  会议纪律
    第十九条  会议讨论时,每位参会人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同时认真听取其他人员的发言,主要负责人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职宣布会议决定时,其他人不能再发表新的意见,影响会议决策。
    第二十条  凡属应由职能处室处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无权自作主张,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如对处务会议有不同意见,可保留本人意见,或向分管校领导反映。但在分管校领导或学校党委、行政、纪委未作出改变前,须无条件执行处务会议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会议讨论决定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属的问题时,本人须主动回避。
    第二十二条  对于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对因泄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者,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八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职能处室处务会议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各职能部门领导班子和成员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学年度考评、干部工作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考评、工作汇报等工作的重点内容,作为班子和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职能处室主要负责人要在切实组织落实职能处室处务会议制度的基础上,每年6月、12月底前认真开展本单位处务会议制度执行情况的自查总结,自觉接受学校党委、行政、纪委和有关职能部门的检查,对存在问题不足及时整改到位。
    第二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对各职能部门执行职能处室处务会议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贯彻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每学期末向校党委、行政、纪委报告各职能部门处务会议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学校纪委负责对职能处室处务会议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实施全面监督,对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和不到位的,严肃监督执纪问责。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除教学系(部)外的其他所有单位。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长治学院处务会议制度(试行)》(长学党字〔2016〕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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