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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治学院关于外单位使用校内公共资源管理办法

    点击:时间:2019-06-10

    长治学院关于外单位使用校内公共资源管理办法

    长学院字〔2019〕64号

     

    长治学院公共资源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科研、师生员工和社会服务,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说的公共资源是指用于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日常办公、师生学习生活的剧场、会议室、教室、实验室、停车场、校内道路、广场、校园围墙、公共建筑楼顶及围墙、操场、篮球场、七人足球场、体育馆、文博馆、校史馆、动物标本馆、美术馆等,其他公共资源不在本管理办法之内。

    二、按照分类管理,对口使用的原则,上述公共资源由院长办公室(负责剧场、会议室)、教务处(负责教室、实验室)、保卫处(负责停车场、校内道路、广场)、后勤处(负责校园围墙、公共建筑楼顶及墙体、操场、篮球场)、体育系(负责七人足球场、体育馆)、宣传部(负责文博馆、校史馆)、生物系(负责动物标本馆)、美术系(负责美术馆)负责日常管理和使用。

    三、上述公共资源除由上级、长治市委市政府指派、与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合作有关的友好合作单位等以外,原则上不为外单位和个人提供服务。

    四、外单位使用学校公共资源实行申报审批办法。申报审批流程为:1.使用单位向院长办公室出示公函,向学校提出申请,公函中说明使用目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等;2.院长办公室向学校领导请示后,决定是否同意使用;3.院长办公室告知申请单位审批意见,并通知相关管理部门配合开展工作;4.相关管理部门与申请单位签订使用协议。使用协议应包括使用目的、地点、时间、参与人员及人数、采取的安全措施、责任等内容。

    五、一经学校同意使用,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协助使用单位开展工作。对于超出协议以外的内容立即制止。

    管理部门要在公共资源使用过程中严格监督管理,防止损害设备、设施等行为。在设备、设施使用后,要安排专人进行检查、维护和登记。如果使用单位造成设备、设施损坏的,要按照协议进行赔偿。

    学校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开展工作,做好安全保卫、公共卫生、设备设施使用等项工作。

    六、未履行审批手续或审批未通过,任何管理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同意外单位使用公共资源。由此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由相关人员负责。

    七、对于未经审批,单位或个人擅自使用公共资源进行教育培训、比赛、演出等活动,一经发现相关管理部门应立即制止。对于不听劝阻的报告保卫部门处理。对于造成的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由使用人负责。

       八、任何使用单位,不得利用公共资源从事与现行法律相抵触的各类活动,不得利用公共资源从事污染环境或存在不安全因素的活动。

    九、本办法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从下发之日执行。

     

    附件:外单位使用长治学院校内公共资源审批登记表(见下载专区)

     

     

                                   长治学院

                                     2019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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