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使我院大学生养成并保持健康文明的行为方式和生活习惯,加强校园基础文明建设,进一步净化、优化育人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校全体学生都要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和校园管理规定,爱护公共财物,爱护花草树木,保护公共设施,维护校园整洁卫生;做到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守秩序、有道德;自觉制止各种违法乱纪和不文明行为。
第三条 校园文明管理实行院、系两级负责制。学院职能部门要加强检查督促;各系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学生的文明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对于在校园内有不文明行为的学生,学院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相应的纪律处分;对学生的纪律处分与评优、奖助学金评定挂钩。学生的不文明表现,与学生所在系当年的学生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工作挂钩。
第五条 学生在校园内有下列不文明行为者,学校以实名登记的方式向学生所在系通报,由系进行批评教育;对于第二次及以下不文明表现的学生所在的系,给予通报批评。
1、在校园内公众场所打闹、说脏话、出言不逊者;
2、男女交往举止不雅、有伤风化者(如在公众场所亲吻、拥抱等)
3、在校园内公众场所抽烟者;
4、酗酒、酒后寻衅滋事者(造成的损失由学生照价赔偿);
5、在校园内乱涂、乱写、乱画、乱刻者;
6、不尊重学校工作人员的劳动,不服从管理,无理顶撞、嘲弄、侮辱工作人员者;
7、不遵守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损害他人利益,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起哄、吹口哨,影响恶劣者;
8、未经宿舍管理人员许可,男女生擅自进入对方宿舍者;
9、学生夜间无故晚归者、擅自外宿或留宿他人者;
10、通知、海报、启事、布告等张贴物未在学校指定的地点张贴者;随意撕毁学校有关部门张贴的宣传品者;在校园内随意张贴商业性言行和寻物启示者;
11、攀折、践踏校园内花草树木者;
12、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塑料袋及其它杂物者;不按指定地点乱倒垃圾者;
13、学生在宿舍楼道内泼水、从楼上往楼下泼水或抛扔废弃物者;
14、在校园内从事商业代理、兜售商品等未经允许的商业活动者。
第六条 学生在校园内有以下不文明行为,在对学生相应处分的基础上,对学生所在系进行年度目标考核时给予减分或降级。
1、学生聚众赌博或提供赌具、场所者;
2、学生在宿舍内使用电炉、电热怀、电饭煲、热得快等做饭、烧水者。
3、学生离开宿舍、教室等不关闭电灯者。
第七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但确属不文明行为的,参照本规定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