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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

    点击:时间:2018-11-26
     
    长学党字〔2018〕85号
     
     
    关于印发《长治学院贯彻执行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党总支(分党委)、各单位:
        根据《中共山西省高校工委关于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等有关制度备案工作的通知》(晋高工组〔2018〕30号)《省高校工委组织部关于转发中组部< 关于修订高校院(系)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有关问题的答复口径>》等精神和要求,现将按规定修订的经2018年6月21日党委会议研究通过、6月30日省高校工委审核准予备案的《长治学院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执行落实。
    各级各单位学习贯彻和执行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党委、行政作出报告,党委、行政、纪委要加强对制度执行落实的教育和管理、监督和检查。
    特此通知
     
         附件:长治学院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
     
     
                                                                 中共长治学院委员会      长治学院   
                                                                              2018年7月13日        

    附件
     
    长治学院贯彻执行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执行好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山西省贯彻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省高校工委组织部关于转发中组部< 关于修订高校院(系)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有关问题的答复口径>》《省委组织部 省高校工委 省教育厅党组关于印发< 山西省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等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在2015年11月制定的《长治学院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基础上,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中国共产党对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实行领导的根本制度,是高等学校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根本保证,是党中央、省委的明文规定和省高校工委、省教育厅的明确要求,是学校办学治校育人各项事业持续健康更好发展的内在需求,必须毫不动摇、长期坚持、不断完善、规范执行、落实到位。
    第二章  党委领导的内容和方式
    第三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一)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全面从严管党治党,全面推进办学治校育人各项工作,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各级党组织、各级班子和全体党员、干部、师生员工团结一心真抓实干,保障推动上级各项决策部署要求落实到位,学校各项事业持续健康更好发展,积极服务和促进党和国家、我省和长治更好发展,培养一批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学校章程、发展规划、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年度重点工作、重大改革方案、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党的建设等各领域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管理、监督、考核,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选任,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组织做好离退休人员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重大人才计划、各类人才选拔培养和教育管理及考核评价,组织推进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发展环境,统筹推进加强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武装党员干部师生员工头脑,指导各项工作实践,推动事业更好发展,组织推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宣传思想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切实维护校园安全稳定,保障和促进和谐平安校园建设。
    (六)加强现代大学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廉政文化建设、文明校园建设,发挥文化育人的积极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净化校园政治生态,保障和促进持续健康发展。
    (七)加强对各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加强“三基建设”工作,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严格规范和加强党内政治生活,积极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加强校党委班子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认真落实“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职责要求,积极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加强对全局性、根本性工作和重点工作、重大工作的领导、组织、推进,确保中央大政方针、省委省政府和省高校工委教育厅部署安排在全校积极正确有效落实,同时积极支持院行政和院长依法按规定开展工作,班子坚持民主集中制,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着力建设政治坚定、纪律严明、团结和谐、真抓实干、勤政廉洁的班子,团结带领全校上下真抓实干,推动各项事业稳中求进取得新成效。
    (九)领导和支持学校纪检监察工作,组织层层人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推进各层级、全方位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强化各级领导班子、各级干部、全体党员和师生员工党风廉政教育、管理、监督,积极践行“四种形态”,支持纪委推进“三转”,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推动形成和巩固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和育人条件。
    (十)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组织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一)讨论决定院长应提交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以及其他事关学校持续健康更好发展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  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五条  党委书记主持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上级决策部署要求和党委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主动积极协调党委与行政和纪委、党委书记与院长和纪委书记等班子成员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依法按规定行使职权开展工作,支持纪委依纪依规监督执纪问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要求。
    (二)主持拟定学校领导班子任期目标以及党建工作、干部工作、人才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主持拟定党委和学校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
    (三)召集和主持党委会议,督促检查党委会议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
    (四)落实与院长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会前充分沟通、重大事项决定前充分听取意见建议及酝酿沟通等制度。
    (五)负责组织加强学校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定期与班子成员谈心谈话,组织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主持召开班子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带头开展高质量的批评与自我批评。
    (六)指导督促检查各二级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教学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职能处室处务会议制度等的贯彻落实。
    (七)认真履行抓基层党组织建设职责,以强化组织力为重点,组织加强“三基建设”工作,严格规范和加强党内政治生活,使基层党组织在各方面工作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八)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积极扛起主责首责全责,组织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两个责任”和“一岗双责”,推进全面从严管党治党工作。
    (九)向党委报告党委决议决定执行落实情况,向党员代表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党委工作。
    (十)履行党章和党内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完成好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院长负责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校党委有关决议决定,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的基本管理制度、重大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行政班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重大人才计划、各类人才选拔培养和教育管理及考核评价,组织推进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发展环境,组织加强教师和职工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后勤服务保障、年度经费预算和决算方案,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执行财经政策制度规定,同时加强审计监督,严格管理和积极保护国有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学科建设及科学研究工作,创新人才培养机制,规范、强化和创新教学科研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学科建设及科研水平,推进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积极服务国家、我省和长治经济社会发展,培育学校办学特色,提升服务社会贡献度。
    (六)组织开展师生思想品德教育,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实施奖励或处分,制定招生章程,编制招生计划,开展阳光招生,做好学生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工作。
    (七)组织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加强教育、管理和排查、整改工作,强化后勤服务和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高校及科研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决定执行落实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群团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学术组织依法合规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完成上级组织交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条  副院长按照分工协助院长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分管部门、联系单位的各项工作,对院长负责。
    第八条  以下重大事项,院长应提交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一)学校章程。
    (二)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领导班子任期目标责任分解意见、年度重点工作计划。
    (三)学校教学、科研与行政管理工作的基本管理制度、重大改革方案、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四)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调整方案。
    (五)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重大人才计划。
    (六)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基建或维修项目立项、产业发展计划。
    (七)教职工绩效考核分配方案及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重大国际国内合作协议。
    (九)涉及学校安全稳定的重大突发事件处置。
    (十)需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四章  党委议事决策制度
    第九条  学校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党的委员会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设委员11名,委员中除校级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外,还可有党务工作部门和教学系(部)负责人代表。
    第十条  党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
    第十一条  党委会的议事决策范围:
    (一)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传达上级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讨论决定学校贯彻落实的意见方案或实施细则。
    (二)学校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年度重点工作。
    (三)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稳定工作、学生培养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学校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规章制度、重大改革方案、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五)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重大国际国内合作协议。
    (六)干部任免、教育、培养、考核、奖惩和监督,后备干部队伍规划建设等有关问题。
    (七)党风廉政建设和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部署、落实、检查和考核等工作,纪委提交党委审议的重大事项。
    (八)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重大基建项目或维修项目立项;重要项目、基本建设的大额贷款和筹资,已列入预算单项支出在100万元及以上款项的支出,未列入预算单项支出在10万元及以上款项的支出;教职工绩效考核分配方案和其他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学校及省市区以上先进集体、先进模范人物、拔尖人才、学术带头人等优秀人才的选拔推荐,重要奖惩事项;省市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推荐。
    (十)统一战线工作,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团体工作,教代会和职代会工作,关心下一代工作等党委职责范围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十一)学校涉外、政保、信访、保密、精准脱贫等工作的有关问题,涉及学校安全稳定的重大突发事件处置。
    (十二)其他需要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和上级组织交付的重要工作问题。
    第十二条  党委会议事规则:
    (一)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召开1-2次,如遇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如因工作需要,可以召开扩大会议,扩大范围由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
    (二)党委会会议议题由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凡需要提交会议审议的议题,涉及到的分管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部门应提交简要的书面材料,经分管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定,会前及时提交党委书记审定。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的问题以及对所提出问题的解决办法或方案。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无重大情况不临时动议增减议题。
    (三)党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书记和院长一般应当同时参加会议。会议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确定。列席人员可以就有关工作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四)会议实行一事一议,议题一般由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汇报,也可经党委书记同意,由有关部门负责人汇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补充汇报并发表意见,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发表意见,进行讨论,党委书记最后发表意见。会议研究决定多个问题时,应逐项讨论、逐项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特点和工作需要,相应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讨论研究干部任免时,原则上实行票决制。缺席的党委成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对于少数委员的不同意见,应充分尊重并认真考虑。如对重大事项意见不一,分歧明显,或双方人数接近,除情况紧急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沟通协调后,提交下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五)党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和党委安排要求,由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六)党委会讨论的问题、表决的形式和通过的决议,均应如实记录,党委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必要时整理会议纪要或决议决定,及时印发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办公室同时负责将会议相关决议决定及时传达到有关党总支(分党委)和相关单位执行落实。党委会议记录纸质文档和会议纪要等以纸质文档、电子文档整理归档,并作永久保管。党委会议的决议决定事项,应根据党务公开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公开,需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的要及时报告。
    (七)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研究决定时,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与党委书记交换意见或请示党委书记后,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五章  行政议事决策制度
    第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
    第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议事决策范围:
    (一)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审议学校内部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组织机构设置的方案。
    (三)研究学校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对外合作、后勤保障、安全稳定、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研究学校重大基建、维修与采购项目,重大专项资金建设项目,校际间合作办学项目,学校实际出资的重大科研合作项目等项目的立项及变更。
    (五)研究学校国有资产的重大调整与变更事项,包括对外投资和借贷,以及以学校名义购置、转让、交换、出租或承租任何不动产等。
    (六)审议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七)审议10万元及以下的预算范围外经费支出方案以及100万元及以上的预算范围内预备经费的使用方案。
    (八)审定上报主管部门的重要行政文件,审定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的重大合同项目和其它协议。
    (九)研究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对教职员工和学生实施的重要行政奖励或处分,以及其他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十)传达上级机关关于学校行政工作的重要文件或会议精神,研究落实措施。
    (十一)根据党委会议关于学校行政工作的重大决策,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十二)审议或审定学校专题会议对重要事项进行研究所形成的建议方案。
    (十三)通报交流行政工作重要事项。
    (十四)研究需由院长办公会议处理的突发事件。
    (十五)研究其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属院长职权范围内的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规则:
    (一)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1-2周召开一次,需要时可随时召开。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议题需要,院长与党委书记沟通后,可邀请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参加会议。会议列席人员由院长确定。
    (二)需要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应由各单位事先报告分管副院长同意,由分管副院长在《长治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题表》上签署意见。院长和副院长也可直接提出议题。议题表一般应于会前2个工作日送交院长办公室,由院长办公室负责汇总议题后报院长或主持会议的副院长决定是否列入院长办公会议议题。
    (三)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实行一事一议。议题由分管领导汇报,必要时由有关部门负责人汇报,分管领导作必要补充,其他领导发表意见,进行讨论,院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做出决定。所研究的议题,分管领导必须到会,因病因事请假不能参会时,会前须有明确意见向院长提出。
    (四)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重要事项时,如意见分歧较大,应暂缓做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必要时可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
    (五)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的问题、表决的形式和通过的决议决定,均应如实全面准确地记录,可以文件、会议纪要或其他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确保落实到位。
    (六)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院长办公会议的,分管领导与院长交换意见或向院长请示后,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院长办公会议报告。
    第六章  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六条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必须坚持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保证院长依法行使职权,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强化领导班子分工负责。合理确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党委书记、院长不得直接分管干部、人事、财务、基建维修工程、物资设备采购等人、财、物具体工作,形成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科学运行的权力制衡机制。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集体决定,主动负责敢于担当,按照职责和分工认真积极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实行党委书记、院长定期沟通制度。党委书记、院长一般一周至少应沟通一次,及时交流工作情况,互相谈心交心。党委会议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议题,应在会前及时充分听取院长意见。院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及时充分听取党委书记意见。党委书记、院长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及时个别酝酿、充分进行沟通。
    第十九条  加强领导班子协调配合。党委书记和院长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相互信任,彼此交心,坚持原则,加强团结。党委书记要成为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表率,胸怀全局,作风民主,多谋善断,知人善任,做好团结协调工作。院长要自觉维护党委权威,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充分尊重副院长意见建议,支持副院长尽责履职开展工作。党政班子全体成员都要增强全局观念,强化大局意识,相互理解、相互支持,搞好协调、积极配合。要坚决防止和杜绝个人或少数人独断专行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问题。党委领导班子和行政领导班子每学期应以党政联席会议形式召开一次以上有关重要工作的务虚会。务虚会议题由党委书记、院长共同商定。
    第二十条  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和协调决策机制,完善和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法定程序,坚持规范执行落实。讨论决策重大问题,应在前期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依法合规的合理化建议方案。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须先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学校事业更好发展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须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上级组织和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征求分管的校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并召开党委书记、院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参加的人事酝酿小组会,进行充分酝酿讨论。
    对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如需变更、调整的,须根据决策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复议。如提出复议,须有两名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动议,并在会前征得半数以上应出席会议成员的同意,方可复议。复议一般由做出决议决定的相同会议进行。
    第二十一条  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坚持领导班子成员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提高组织生活质量。认真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正确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武器,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党委书记、院长要定期和及时相互谈心,并定期和及时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谈心,对在政治、思想、纪律、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提醒、早纠正。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经常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努力营造坚持原则与团结共事相统一的和谐向上氛围。
    第二十二条  加强学术组织建设,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合理确定学术组织人员构成,依法制定学术组织章程,保障学术组织依照法律和章程行使职权,确保其正确的政治方向、价值取向和学术导向相统一,充分发挥其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
    第二十三条  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及群众组织作用,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工作机制。实行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及时向师生员工、群众团体、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离退休老同志等通报学校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推行党员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和提案制,健全党委会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制度。
    第七章  实施保障
    第二十四条  选好配强学校领导班子特别是党委书记和院长,加强实施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主体建设。
    (一)按照“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的目标要求和“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积极协助配合上级组织选好配强学校领导班子特别是党委书记和院长。注重优化领导班子年龄、专业、性别、学历等结构。
    (二)加强领导班子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素质和办学治校育人能力。积极协助配合上级组织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对领导班子成员从严教育、管理、监督。
    (三)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正确处理职责所在的管理工作同个人的教学与学术研究等的关系,确保三分之二以上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学校管理工作,敬业负责地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分管部门、联系单位的相关工作。按照上级组织规定要求,党委书记、院长一般均不担任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因工作需要确需担任的,须经党委行政研究同意,并报省高校工委、省教育厅审核批准。
    第二十五条  按照《山西省高校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和我校实施细则要求,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夯实实施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组织基础。
    (一)建立健全二级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教学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职能处室处务会议制度。
    (二)完善教职工党支部、学生党支部设置形式,创新党支部活动方式。
    (三)加强入党积极分子和培养对象的培养教育,提高发展党员质量;创新党员教育、管理的方式方法,提升党员积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能力素质和工作水平。
    (四)大力创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的组织力与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决策部署要求、学校各项决定及时高效贯彻落实。
    第二十六条  实行二级党组织会议、教学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职能处室处务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
    正确区分二级党组织会议与教学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职能处室处务会议的议事范围,严格执行上级明确规定的议事程序、方式等各项要求。
    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二级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二级党组织会议先研究,再提交教学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职能处室处务会议决定;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须先由二级党组织审核把关,再提交教学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职能处室处务会议决定。不得用教学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职能处室处务会议替代二级党组织会议,不得在程序、方式等方面违反上级制度规定和纪律要求。
    第二十七条  二级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
    (一)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传达上级和学校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讨论决定贯彻落实的意见方案或实施细则。
    (二)研究讨论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安全稳定工作,党员干部教育管理、教师队伍建设、学生教育管理及统战、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工作。
    (三)研究讨论党风廉政建设和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部署、落实、检查和考核等工作。
    (四)研究讨论干部任免,教育、培养、考核、奖惩和监督,后备干部队伍规划建设等有关问题
    (五)分析党员、教职工和学生思想状况,提出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师德师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的工作意见、措施。
    (六)研究讨论教工党支部、学生党支部设置方案和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及工作报告,分析教工党支部、学生党支部状况,提出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的工作意见、措施。
    (七)研究讨论党建经费年度预决算和有使用权的党费的使用管理。
    (八)讨论决定党员发展工作,研究制定加强对党员的管理教育及对预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的工作意见、措施。
    (九)研究决定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务工作者和优秀共产党员等党内先进表彰的选拔推荐。
    (十)研究落实职责范围的其他工作和上级及学校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  教学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学校各项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
    (二)研究本单位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和年度计划、总结。
    (三)研究本单位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学生教育管理、安全稳定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职责范围工作,以及教学改革、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教学、科研与行政管理工作中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四)按照管理权限,讨论提出本单位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和学科专业建设负责人人选,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岗位设置和负责人建议人选,绩效考核与分配方案,教职员工年度和学年度考核与奖惩决定建议,以及人事调配、人才引进、晋级晋职、国内进修、选派出国等重要工作的意见建议,并按规定向学校呈报或备案。
    (五)研究本单位年度经费预决算、大额度资金使用、大宗设备采购、办学资源大规模调配方案、教职员工和学生各种经费与补助等事宜。
    (六)研究本单位服务社会、对外交流合作、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或群体性事件中的重大决策。
    (七)涉及本单位及教职员工和学生的重大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八)需教学系(部)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职能处室处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
    (一)贯彻落实学校党委、行政、纪委的工作部署和计划;
    (二)制订和审定本部门各项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等;
    (三)研究和布置本部门重要业务工作;
    (四)讨论决定本部门经费使用和内部机构调整方案等;
    (五)研究本部门队伍建设,人员的录用推荐、任免调整、奖罚聘任等重要问题;
    (六)研究确定本部门向学校党委、行政、纪委的重要请示、建议和工作报告;
    (七)其他需要处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及学校党委、行政、纪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二级党组织会议的议事规则:
    (一)二级党组织会议由二级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如遇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如因工作需要,可以召开扩大会议。参会人员的扩大范围,由二级党组织书记确定。
    (二)二级党组织会议议题由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总支(分党委)书记与班子成员沟通后综合考虑确定。会议拟讨论的议题,议题提出人应提交简要的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的问题以及对所提出问题的解决办法或方案建议。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无重大情况,不临时动议或增减议题。
    (三)二级党组织会议须有半数以上二级党组织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在会前提前向书记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会议列席人员由二级党组织书记确定。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四)二级党组织会议议题由提出议题的二级党组织班子成员作简要汇报和说明,其他委员发表意见,进行讨论。会议讨论决定多个问题时,应逐项讨论、逐项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实际和需要,相应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会议在讨论干部任免有关问题时,原则上实行票决制。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五)会议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每位党组织班子成员都须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经全体充分讨论后,书记最后发表意见。对于少数委员的不同意见,应充分尊重并认真考虑。如对重大事项意见不一,分歧明显,或双方人数接近,除情况紧急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充分调查研究、分析论证、沟通协调后,提交下次二级党组织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或向学校党委请示。
    (六)二级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和委员按照职责分工或决定要求,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确保落实到位。
    (七)二级党组织会议一般由所在单位综合办公室或办公室负责人做好会议记录,也可根据工作实际和需要安排其他人员做好会议记录。必要时,可整理会议纪要、决定。记录纸质文档和会议纪须以纸质文档、电子文档整理归档,并作永久保管。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须按党务公开等制度规定及时通过召开会议等方式向党员、干部、师生公开。重大问题的决议决定,还须及时向学校党委汇报。
    (八)对因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而不能及时召开二级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的,经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与书记交换意见或向书记请示后,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二级党组织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教学系(部)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规则:
    (一)教学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2次,特殊情况及时召开。
    (二)教学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参会成员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即书记、主任,副书记、副主任。综合办公室、分团委、工会负责人及组织员、挂兼职团委副书记等可列席会议。也可根据会议内容,由教学系(部)书记、主任商定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原则上由综合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做好会议记录,也可由书记、主任商定指定其他人员做好记录。
    (三)教学系(部)党政联席会议须有党政班子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可召开。党政正职有一人不能参会或达不到规定人数时,不能举行正式会议。
    (四)教学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分别由书记或主任主持。研究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等党总支职责范围工作方面的议题,由书记主持会议。研究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议题,由主任主持会议。
    (五)教学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就重大问题形成决议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可采用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经应到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做出决议决定。如有重大分歧,须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调查论证和讨论研究后,在下次会议进行表决,或报请学校党委、行政、纪委批复。会议列席人员可发表意见,但不能参加表决。会议决议决定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因病因事请假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对集体形成的决议决定如有不同意见,个人可以保留意见或向学校党委、行政、纪委反映,但不得拒绝执行集体决议。
    (六)教学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问题、表决的形式和通过的决议决定,均应如实全面准确地记录,以会议纪要或其他形式,及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确保落实到位。重要会议的纪要或形成的决议决定,应报送相关工作的分管校领导和联系本单位的校领导。
    (七)如情况紧急,教学系(部)书记、主任可采取灵活方式,与班子成员充分交换意见、沟通情况,必要时请示分管相关工作的校领导同意,并向联系本单位的校领导汇报后,及时作出妥善处理。事后应形成书面记录,说明事由、与班子成员沟通商议情况、处理过程与结果等,与党政联席会议记录、纪要等,一并妥善长期保存。
    第三十二条  职能处室处务会议的议事规则:
    (一)职能处室处务会议由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分管负责人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至少召开1-2次,如遇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参会人员一般为本部门处级领导干部。根据会议主题,结合工作实际,可以适当扩大参会人员范围,吸收相关科级干部等人员参加。
    (二)职能处室处务会议议题一般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确定,也可由部门分管负责人及有关事项的承办人提出,报请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确定。重大事项会前须征求分管校领导意见,经同意后召开。
    (三)参会人数不足应到人数三分之二时,原则上不召开处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需召开处务会议,应将会议议题通知未参加人员并征求意见。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向召集人正式请假,不得无故缺席。
    (四)职能处室处务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会议主持人要组织参会人员对会议议题进行深入讨论研究,充分听取和尊重参会人员的意见。参会人员要积极负责地提出工作计划和建议,对错误的意见,要勇于提出批评。处务会议实行职能处室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在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主要负责人做出最后决定。受委托副职主持的会议,一般由该副职最后作出决定;重要事项需请示主要负责人后决定。如暂时不能作出决定,要明确说明。
    (五)职能处室处务会议形成的决定,有关人员均须认真执行,按照程序和时限办理,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汇报办结情况,不得无故拖延、推诿。对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如对处务会议有不同意见,可保留本人意见,或向分管校领导反映。但在分管校领导或学校党委、行政、纪委未作出改变前,须无条件执行处务会议的决定。
    (六)职能处室处务会议要指定专人做好记录,原则上本单位办公室或综合科负责人进行记录。研究的议题要记录完整,对不同意见要真实完整记录。会议记录表述要全面、完成、清晰、准确,会议记录的项目须包含下列内容:会议名称;会议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会议主持人;出席与缺席会议人员姓名;会议记录人;会议讨论发言详细记录;会议决议及通过决议的情况。处务会议记录由各部门编号存档。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记录须呈送分管校领导审阅。
    (七)如情况紧急,职能处室主要负责人可采取灵活方式与分管责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交换意见、沟通情况,必要时请示分管领导,及时处理。事后应形成书面记录,说明事由、与分管责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沟通商议情况、处理过程与结果等,与会议记录一并妥善保存。
    第三十三条  加强和改进宣传思想工作和思想政治教育,夯实实施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思想基础。
    深入开展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教育,使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员干部师生员工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深入开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集中统一有力领导的学习教育,进一步深化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员干部师生员工对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理解和认同,增强坚持和完善、执行和落实这一高校根本领导制度的自觉性、坚定性。
    第三十四条  构建完善各方面规章制度,健全实施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制度机制。
    按照上级有关文件、会议精神和制度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和需要,修订完善与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配套的《中共长治学院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长治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并报省高校工委审核备案,同时制定《长治学院二级党组织会议制度》,修订完善《长治学院教学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长治学院职能处室处务会议制度》等工作制度,强化刚性执行,规范落实到位,夯实实施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制度基础。
    第八章  检查监督
    第三十五条  校党委要加强对党政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重大问题及时向省高校工委、省委组织部请示报告。
    第三十六条  对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要求:
    (一)将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情况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年度考核、民主评议、民主生活会等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等的重要依据,对存在问题不足及时认真组织整改落实。
    (二)校纪委对党政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情况进行严肃认真的监督检查,列为校内巡察的重要内容,监督检查和校内巡察结果及时向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监委或纪检监察组报告,明确提出意见和要求,监督整改落实到位,对执行落实不力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三)定期召开中层干部等有关干部、党代会和教代会代表、教职员工代表、民主党派基层组织负责人和党外人士代表等参加的座谈会,听取对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情况的反映和意见建议,及时认真整改落实。
    第三十七条  校党政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须自觉接受省委组织部、省高校工委等组织的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监督检查,如实报告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的贯彻执行具体情况,作为接受省委巡视、开展校内巡察和领导班子、班子成员考核评价等的重要内容,巡视、巡察、考核等结果,作为选拔任用、进行奖惩等的重要依据。对违反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规定,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执行党委决议决定,或因班子内部不团结而影响班子建设与正常工作的,要及时严肃批评教育,并根据具体情况按有关干部政策和纪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必要时报请省委组织部、省高校工委进行组织调整。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长治学院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长学党字〔2015〕36号)(长学院字〔2015〕10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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